重庆智得热工工业有限公司

张某某与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2民初34556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得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向原告张某某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