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火炬大厦116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