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582号
原告:***,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
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火炬大厦116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西安京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