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2民初字第3188号
原告:***,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