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24民初3199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机勘大厦)21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沙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沙河公园内(北岸)A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05713403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与被告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沙河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智国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