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陕0103执6092号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天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03民初141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按下列要求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对视情形你(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款专户
账号:95588537000********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人:***电话:029-8450****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6号邮编:710068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