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宇,总经理。
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董事长。
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院长。
上诉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贝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公司)、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天坛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9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丽贝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关键事实认定不溝,未正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天坛医院系案涉工程的建设方,北京住总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方,上诉人系专业承包方,上诉人与北京住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上诉人施工北京住总公司发包的天坛医院迁建工程实验室区域工程的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等。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为挂靠法律关系,双方签订挂靠协议《工程项目责任书》,案涉工程系被上诉人借用上诉人资质进行的施工,被上诉人在起诉中也自述为和上诉人之间系借用资质的关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上诉人和被上诉都自认双方之间系挂靠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予以正确审理,忽略了当事人之间关于法律关系的自认和证据,仅以被上诉人选择案由为依据,径行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然系法律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和天坛医院以及北京住总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而不能也无法依据被上诉人和北京天坛医院以及北京住总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确定纠纷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而挂靠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专属管辖。无论是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还是法释〔2020〕25号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43条,仅规定了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而未规定挂靠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进行起诉。(2017)最高法民终377号民事裁定书也认定“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所以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纠纷,均应当按照双方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确定管辖,而不能依据挂靠合同内容中涉及的工程为由适用专厲管辖。一审法院任意扩大专属管辖范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为理由进行裁判,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关系,不一定是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当事人选择的案由,也不一定是正确的案由,原审法院不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就以一方当事人的“选择”而作出裁判,但在裁判时却又不尊重他方当事人的“选择”。原审法院这种裁判理由和逻辑,摒弃了公正、独立司法的基本原则,因而不合法。综上,被上诉人和北京天坛医院以及北京住总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本案应根据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对于丽贝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依据《合同协议书》、《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天坛医院迁建工程二标段实验室区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等证据,以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天坛医院,天坛医院发包给北京住总公司,再由北京住总公司分包给丽贝亚公司,该三方当事人尚欠工程款11 776 143.86元为由提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丽贝亚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1
776 143.86元及利息;北京住总公司、天坛医院在其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公司支付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所有款项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合同协议书》《分包合同》涉及的是天坛医院迁建工程实验室区域工程建设,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另外,管辖权的审查系程序性审查,是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置程序,只要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初始证据在形式上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即可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并且,当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影响案件管辖的确定时,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法律关系,结合原告提供的初始证据认定案件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据以确定案件管辖。故此,丽贝亚公司关于***公司与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住总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本案应根据丽贝亚公司和***公司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确定管辖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丽贝亚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曹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