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242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凯旋域E座K层。
法定代表人:黄建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作侠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侯璞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