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通州区东社镇某某不锈钢制品加工场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非与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1057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
经营者:卫国。
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6层2-1601-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
第三人:黄建宇,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本院在执行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与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黄建宇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可
审判员 王 朔
审判员 孙宏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