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非与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1057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
经营者:卫国。
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丽华,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6层2-1601-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
第三人:黄建宇,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
本院在执行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与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黄建宇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可
审判员 王 朔
审判员 孙宏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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