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5543号
原告: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厂(经营者曹素群,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唐洪村十组503-1号),经营场所通州区东社唐洪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院2号楼16层2-1601-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女,***(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厂与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厂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