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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民辖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2-1601-2。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军,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滦平县平坊满族乡平坊村要子沟**div>
法定代表人:胡鹏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大农,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彤彤,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贵金,山东合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302民初17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的管辖既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也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约定适用协议管辖。涉案《临沂公安局装饰电气施工合同书》中合同专用条款第八条违约、索赔和争议中第2.1项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案由纠纷的确定,该合同第二条工程承包内容明确约定包括:装饰装修,实验室和办公区等风口、灯具、吊顶、地面、、地面门窗等范围的施工及实验室内实验台设备仪器插座的安装等。因此,无论是从合同的名称还是合同的内容均可以看出本案应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仅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同属《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的四级案由,无论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系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因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临沂公安局装饰电气施工合同书》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中的甲方为上诉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院**楼**2-1601-2,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涉案合同《临沂公安局装饰电气施工合同书》中载明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和气等部分,合同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达到指定的验收标准,工作内容包含满足系统功能完整性的必要施工,如改造、设计、安装、调试等,并承包售后相关服务。故上诉人主张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由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的理解,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还应当包括涉及物权纠纷的建设工程施工的相关案件,如本案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合同的约定管辖不足以对抗法定的专属管辖。本案的工程建设地点为临沂市兰山区,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宗强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辰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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