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通州区东社镇某某不锈钢制品加工场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经营者:卫国。
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0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州区东社镇**不锈钢制品加工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2054号裁决确定的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惠诺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怀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