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

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1969号
原告: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宋尚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灿,职务不详。
原告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诺赛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诺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诺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34699元及利息(以934699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5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榆林横山煤电2x1000MW新建项目火灾报警系统设备,合同总金额为787964元;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榆林模山煤电2x1000MW新建项目火灾报警系统增补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46735元。上述款项共计934699元。合同签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2018年4月17日分两次通过中铁快运将货物送达被告工地,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技术服务,并经过被告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934699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佛山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后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一、案外人北京生泰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下称:生泰公司)是本案的实际购买方,被告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贵院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由于生泰公司消防施工资质等级原因,生泰公司以被告名义对涉案工程进行承包施工,生泰公司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供应商之间的经济纠纷由生泰公司自行解决。虽然生泰公司以被告名义与包括原告在内的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但被告与全部供应商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对涉案贷款的支付结算等相关权利义务均不负责。《产品购销合同》的实际购买方为生泰公司,原告由始至终都是与生泰公司沟通协商,原告明知被告并非实际购买方,原告应向生泰公司主张货款,原告起诉被告无理,被告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其更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二、假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款,但其未举证证明已依约供应全部货物且验收合格,原告无权主张全部货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双方的约定,原告需分批次发货,而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批发货,并未向被告提供发货清单及签收凭证等证据,且截止至今,原告仍未向被告出具消防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无法支付相应的货款合情合理。同时,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并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因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设备按照合同约定发货齐全且已验收合格,原告无权主张涉案进度款及相应利息。三、假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付款,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且其主张的增值税点过高,其主张应依法不予支持。另外,根据2019年3月20日公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税率调整自2019年4月1日执行。本案中,两份合同总金额为934699元,其中包括税率16%的金额。现由于税率调整,原告需缴纳的税率已从16%降低至13%,故相应的合同金额理应予以减少。因此,其应扣减相应的增值税额即减少为910526.57元。四、由于庭审前未收到原告提供的任何证据材料,因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原告(乙方、卖方)与被告(甲方、买方)就榆林横山煤电2x1000MW新建项目火灾报警系统项目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上述项目设备,合同总金额为787964元;第四条约定,原告通知被告本合同设备筹备齐全、满足发运条件,被告按四批次提交订单计划,原告按照被告订单分批发货,第二批订单发货前需付清上一批货物全款,以此类推,最终付至整个发货金额全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的20%。后,原告又与被告就榆林横山煤电2x1000MW新建项目火灾报警系统增补项目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总金额为146735元。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原告出具的发货明细单上签有“已确认,付普伟,2019年11月20日”字样。经讯,原告陈述付普伟系被告的现场人员。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榆林市横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横住建消验函[2020]第00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其上载明:陕西榆林能源集团横山煤电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的榆能横山煤电2x1000MW发电工程项目,该工程2020年4月20日经我局设计审核…,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消防验收。
另查,原告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交纳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销合同》、发货明细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证据已经本院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最终付至整个发货金额全款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的20%”,故利息应分段计算,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747759.2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0年4月21日起以18693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诉讼财产保全产生的保险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3469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74775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20年2月21日起以186939.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陕西诺赛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圩垚
人民陪审员  李健婴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 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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