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1106。
法定代表人:朱志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5月11日生,住安徽省南陵县。
原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忠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田春锋
书 记 员 郑增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