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450号
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江海镇经济园区八字桥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