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执保165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江心乡立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67587286XP(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狄国俊,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841号4幢20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狄国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狄国俊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达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狄国俊银行存款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洁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魏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