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2585号之一
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11号38层。
负责人:马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秋,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佳磊,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沈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枫,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全,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陈某,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顾军,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志慧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