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京旗源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黑75执824号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执监126号执行裁定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1047号民事判决书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京旗源酒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黑龙江京旗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前给付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0元;黑龙江京旗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给付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黑龙江京旗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给付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黑龙江京旗源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日给付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相关费用;二、如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谐协议真实有效应予以确定,因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终结(2019)黑75执82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井玉亭 审判员 :韩国民 审判员 :姜惠南
书记员 :高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