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执311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2号科工贸楼7-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21833.83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黑0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