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5元,变更诉请后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