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泰阳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3民初12482号
原告:哈尔滨泰阳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458-37号1单元18层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558281964L(1-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超,黑龙江恒金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嵩山路22号科工贸楼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02941622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哈尔滨泰阳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锦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物资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如协商不能解决,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本案原告)仲裁中心仲裁。本案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原告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泰阳铝型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汉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