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441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龚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1单元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0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13825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承认被执行人已偿还部分案款,被执行还人应支付给申请80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3执14412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陈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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