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3民初925号
原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龚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悟,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1单元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徐耀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婷,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庆公司)与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汤华巍独任审判,于2022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锦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王本悟、被告云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9635175.43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9635175.43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以及支付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1)渝0113民初2667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9755元;4、
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2日签订《新欧鹏地产集团巴南新鸥鹏教育城XX期XX组团XX标段(D6-9、D11、D15、DS1-3号楼及车库、裙楼商业)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教育产业园的巴南新鸥鹏教育城XX期XX组团XX标段(D6-9、D11、D15、DSl-3号楼及车库、裙楼商业)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该合同暂定工程规模69052.61平方米,暂定合同金额90275059.33元,计划工期为899日历天,计划竣工备案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按进度付款,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5%,审计完成且办理完材料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结算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30内无息退还。双方还约定履约保证金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单栋封顶后退还对应面积的50%,预验收后退单栋面积的30%,其余20%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双方最终确定金额为500000元。该案涉工程已全部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于2021年12月31日完成结算,结算定案金额为126708398元,被告已付金额为113271970.63元(其中280万尚在执行中为便于统计,暂算作已支付),扣除质保金3%(3801251.94元)后尚欠9635175.43元。外加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及前案涉工程进度款纠纷(2021)渝0113民初2667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9755元(双方约定应纳入结算而被告未纳入),总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10184930.4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未果,经济损失巨大,现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云鸥公司辩称:第一,对原告的工程款的请求无异议,但是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原告主张的退还保证金无异议,但是不应该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对第三项诉讼请求无异议,本案诉讼费由法院依法判决,但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不应由被告承担。针对工程款,根据合同第53页第25.2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有约定。现在原告未足额向被告开具工程款的发票,只开具了118515441.02元的发票,其余发票尚未开具,被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迟延支付对应的款项。合同第25.4.3.4条明确约定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审核完成且办理完材料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97%,余工程结算款3%作为工程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30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因此原告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整向被告提供财务发票,办理完财务结算后方可向被告主张全部应付未付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告锦庆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及设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从事建筑相关行业等。2018年1月2日,云鸥公司(发包人)与锦庆公司(承包人)签订《新欧鹏地产集团巴南新鸥鹏教育城XX期XX组团XX标段(D6-9、D11、D15、DS1-3号楼及车库、裙楼商业)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工程名称为巴南新鸥鹏教育城XX期XX组团XX标段(D6-9、D11、D15、DS1-3号楼及车库、裙楼商业)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地点为巴南鱼洞云教育产业园;建设规模为69052.61平方米;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见附件)、总包施工范围说明及本合同、附件中载明的全部工程施工和材料供应。除本合同及《总分包施工界面表》(见附件)明确说明由发包人独立分包的工程和供应的材料、设备除外,所有施工内容均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发包人可不经承包人同意随时有对分包工程进行独立分包的权利且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或赔偿;总包范围为建筑工程(含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围护结构、防水工程、楼地面工程、烟道、室内初装修工程、设备基础、集水坑)、安装工程(含给排水、电气安装、防雷接地)、外墙装饰工程(含抹灰、涂料、保温、EPS线条)、所有分包工程的预留预埋全部工程内容;合同工期:本工程总工期为899个日历天(包含法定节假日),计划开工时间为2018年1月13日,竣工备案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工程关键节点要求详见专用条款)。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合同文件中所有发包人之其他相关工程质量规定,并须在存有任何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的要求执行,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暂定总金额(人民币,大写)玖仟零贰拾柒万伍仟零伍拾玖元叁角叁分整RMB90275059.33元),其中,不含增值税合同暂定金额捌仟壹佰叁拾贰万捌仟捌佰捌贰元贰角捌分整(RMB8132882.28元),合同增值税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佰玖拾肆万陆任壹佰柒拾柒元零伍分整(RMB8946177.05元),增值税采用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增值税率11%;工程承包方式:固定单价及固定增值税率方式为总承包工程在图纸未完善情况下采用模拟清单方式计价,即固定单价和固定增值税率(本工程内所有工程项目的工程量为暂定数量,无论最终确定的工程量与原暂定数量存在任何差别,合同工期及合同单价均不会做任何调整,除合同特别说明外,合同单价均为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组成合同的文件为:1、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2、合同协议书及附件;3、投标澄清、招标答疑及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书面确认同意的与合同有关之往来函件(如函件内容彼此存在冲突,则以双方较晚时间确认同意的函件内容为准如有);4、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5、合同通用条款;6、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附件;7、合同图纸;8、合同价款清单;9、招标文件;10、投标文件;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及评标期间往来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同一顺序文件若存在任何矛盾则以利于发包人解释为准;若技术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则以其中标准较高或要求较严的为准。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均采用银行承兑票、转账或支票的方式支付,具体约定详见专用条款,且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按约定的比例付款。承包人申请付款前须先提供合法有效的当月审核产值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承包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承包人应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不包括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费及增值税税额,本合同如来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可开具增值税普票)。承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人需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承包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本合同签章生效后,发承包双方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方面不履行合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金额的5%赔偿给对方违约金。
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约定:本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涵盖的工程范围以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见附件)、《招标文件》和《承诺函》中约定承包范围包干,该包干总价包含整个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费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缺项、漏项均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列明的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包干总价不做任何调整。除本合同中列明的设计变更及签证、索赔调整及其合同相关条款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可调价材料及可调价人工的价差可调整外,所有的为完成本工程内容而发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包干总价中,不再做调整;措施费、服务费及相关税金(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等其他各项因完成总包合同由承包商或分包商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款及附加税金或费用)的其他约定:均不因市场因素等任何原因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清单(合同附件)中税金3.48%、税金6.48%均不予调整,其与承包人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间的税金差额已在利润及管理费或措施费中考虑;本工程无预付款,按节点进行付款,进度款付款节点及比例,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的85%,若预验收完成后1个月之内因发包人原因未取得备案证,在承包人完善并移交所有需承包人提供的备案资料给发包人后,视为达到付款节点,即累计支付至合同金额(含补充协议)的85%;在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经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核完成、且办理完材料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结算总价款97%,余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要求的竣工备案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竣工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以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竣工备案延误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结算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本工程质量保修金额度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保修期满二年时,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人采取于转账方式退还承包人扣除保修费用后余下保修金的80%,待防水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经发包人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同意,发包人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承包人余下(扣除保修费用后)的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总额按合同暂估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计算,根据实际开工面积计算并交纳,单栋封顶后退单栋对应面积的50%,预验收后退单栋对应面积的30%,其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
案涉工程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于2020年12月7日办理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20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字盖章的《工程验收意见评审表》验收情况处载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施工任务已完成,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二审定案表》结算定案金额126708398元。2022年1月7日,原、被告签字的《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财务决算书》载明结算金额为126708398元,其中质保金为3801251.9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471970.63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118515441.02元发票。
还查明,因案涉工程,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11285145.77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021)渝0133民初2667号],后双方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4月14日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100万元,且该案案件受理费447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垫付,最终结算中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因被告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有280万元未执行完毕,本次主张的款项已将该笔费用扣除;该案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并未纳入工程款结算,被告亦未另行支付。
另,2017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载明收到投标保证金5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举示的《新鸥鹏地产集团巴南新鸥鹏教育城XX期XX组团XX标段(D6-9、D11、D15、DS1-3号楼及车库、裙楼商业)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3份、工程验收意见评审表、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4份、工程结算二审定案表、财务决算书、收据及银行付款回单、(2021)渝0113民初2667号调解笔录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新鸥鹏地产集团巴南新鸥鹏教育城XX期XX组团XX标段(D6-9、D11、D15、DS1-3号楼及车库、裙楼商业)建筑安装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2月31日完成工程结算,2022年1月7日完成财务决算,根据合同约定,在承包人上报的工程结算经发包人聘请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计)核完成、且办理完材料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后,发包人支付至工结算总价款97%,因此被告应于2022年1月7日前支付原告至工程价款的97%即122907146.06元(126708398元×97%),扣除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110471970.63元及尚在执行中的进度款2800000元,尚欠工程款9635175.43元。因被告与原告就案涉工程完成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后,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2022年1月7日起以9635175.4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对被告抗辩原告应先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后再付款,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竣工备案登记及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因此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庭审中原告亦表示配合被告履行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诉请,因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总额按合同暂估建筑面积每平米20元计算,根据实际开工面积计算并交纳,单栋封顶后退单栋对应面积的50%,预验收后退单栋对应面积的30%,其余20%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退还,因此被告应在2021年12月7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日)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应从2021年12月7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21)渝0113民初2667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诉请,因原、被告在该案的调解笔录中已约定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最终由被告承担,且庭审中被告亦认可,故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635175.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635175.4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1)渝0113民初2667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44755元、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455元,由被告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汤华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付良坤
书 记 员 邓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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