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文竹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0民初9526号 原告:重庆文竹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崇兴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GML5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医学院路9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344244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金桥镇***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文竹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竹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文竹公司申请追加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已依法通知锦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文竹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锦庆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058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110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至本金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1.原告起诉时质保金尚未到期,故本案中尚未主张。2.本案中原告未申请保全,未产生保全费,原告第3项请求中只产生了受理费1355.8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8日,原告与锦庆公司签订《綦江**·城市花园项目B地块强弱电井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全费用包干总价、工程质量及施工要求、施工说明、工程技术质量、付款及结算方式、争议解决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该合同签订后的当日,原告与被告、锦庆公司三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锦庆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被告,被告同意概括受让锦庆公司享有和承担原合同下的各项权利义务,原告对锦庆公司及被告的上述行为认可。上述合同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7月7日,原告、锦庆公司、被告三方就原告履行的“綦江**·城市花园项目B地块强弱电井防火封堵工程”项目办理了结算,结算总价114000元(含3420元保修金)。工程结算办理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0580元(114000元-保修金3420元),也不向原告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状上的**,只是被告迫于资金压力无法支付。 第三人锦庆公司未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8日,锦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文竹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了《綦江**·城市花园项目B地块强弱电井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载有以下内容:工程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新山村88号;合同全费用包干总价为12万元,如包干范围有调整,则按如下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单价:全费用综合包干单价3.4元/公斤,密度2000公斤/立方米,即6800元/立方米;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于本工程完成总量达合同约定的50%,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及业主方委托监理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不计息退还;验收合格、交清所有资料、办理完结算,并扣除3%的质保金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将工程款支付完毕;质保金在该工程质保期满二年后,并经甲方和物业公司签字确认后30天内一次性免息支付给乙方。 2019年9月18日,锦庆公司作为甲方,文竹公司作为乙方,**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载有以下内容:甲乙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的“綦江**·城市花园项目B地块强弱电井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的一切内容,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在原合同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原合同项下甲方的各项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概括受让甲方享有和承担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甲方将原合同项下各项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同意丙方概括受让甲方享有和承担原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丙双方在此的一切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与甲方无关。四、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向甲方履行的合同义务视为乙方已向丙方履行,甲方向乙方履行的义务视为丙方已向乙方履行。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全归由丙方承担。 2019年9月19日,文竹公司向**公司转账支付了10000元保证金。 2021年7月7日,文竹公司与**公司签章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14000元。在此之前,双方相关人员已签署案涉工程的《工程验收意见表》,载有已按合同及现场要求完成了工程,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2022年9月27日,文竹公司以**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文竹公司申请追加锦庆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认可原告的**,只是表示其迫于资金压力无法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綦江**·城市花园项目B地块强弱电井防火封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协议书》,中国民生银行网银交易凭证,《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文竹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确认案涉工程的结算金额为114000元。而在此之前,案涉工程已经完成并验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于本工程完成总量达合同约定的50%,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及业主方委托监理验收合格后15日内一次性不计息退还;验收合格、交清所有资料、办理完结算,并扣除3%的质保金后三个月内一次性将工程款支付完毕”,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的条件早已成就,且被告应在2021年10月7日前向原告支付3%质保金之外的其余款项110580元(即结算金额114000元×97%=11058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10580元及其从起诉之日2022年9月27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要求被告立即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重庆文竹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110580元,并从2022年9月27日起以11058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重庆文竹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重庆文竹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元。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1.60元,减半收取计1355.80元,由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