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0民初4589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原告:***,女,1985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南宾路5号1栋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7335563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街道城东路165号第四楼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58CD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金桥镇金灵苗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奥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丰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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