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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某公司与重庆某某甲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7724号 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颉某某,男,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重庆某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冉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甲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某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