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2409号
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港通北四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卓君,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简艾,女,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简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