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262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3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5月8日、7月12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金额较小,未作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Z××××号丰田牌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7××××号奥迪牌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暂不便处置。无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
3、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4、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委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金牛区、金牛区、金牛区、青白江区的房屋,查封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羊马镇鹤兴路372号XXXX房屋,系轮候查封,暂不便处置。
5、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2500000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2500000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恒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