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恢3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50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65年11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67年0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通四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照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执7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本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0年12月29日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建议将案件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705739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成都西成电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7057398元。
二、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执7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