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17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6年08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张某,女,1967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李某、张某、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12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于2022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成都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应收款项予以冻结扣划,未能发现申请人提供的成都某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四川某电梯装潢有限公司、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租赁情况。其余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7)川0124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