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恢132号
申请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邢京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住所地: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维浩。
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凤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奎文区廿里堡街道办事处凤凰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7053284680029。
法定代表人:祁志强主任。
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王家经济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7055992982011。
法定代表人:王福江。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潍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第三人潍坊市奎文区王家经济专业合作社租赁费1000000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滕书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惠珺
书 记 员 宫洁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