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660号
申请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邢京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东明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潍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向阳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徐金军。
申请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675.3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1189675.32元),为其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潍城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9675.32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培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