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3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道沙窝庄。
法定代表人:邢京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怀瑜,男,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系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霞飞路77号。
被执行人:万晓梅,女,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威力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万晓梅担保追偿权纠纷(2014)寒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晓梅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区××街××路××幢××(所有权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5××4号)房产壹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万晓梅名下的位于潍坊高新区××街××路××幢××(所有权证号:潍坊房权证高新字第5××4号)房产壹套的查封(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