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1946号
原告:***。
原告:***。
被告:***。
第三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邢京良,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姜志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康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