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苑街办沙窝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申请对案涉的欠条、证明等材料中的“***”签字的真实性以及《内部承包合同书》中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章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以上述申请鉴定的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已予以确认,鉴定无法律意义为由不予准许,程序违法。对上诉人的上述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应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对是否准许作出认定。另外,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及证明条的内容,本案需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作进一步认定。综上,一审程序违法,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5)奎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三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解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