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

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甘0102民初721号
原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崖川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主营PE管材的企业法人。2013年8月至11月份,被告分多次从原告处购买PE管材,用于其承包的皋兰县三川口一标段工地,货款共计722406元,现已支付500000元,剩余222406元。为让被告及时付款,原告做出让步,同意被告支付180000元货款的要求。但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80000元。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的答辩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系生意合作关系。原告主要经营管材生意,自2013年8月至11月,被告一直从原告处购买PE管材。被告在支付大部分货款后,尚欠原告货款1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材料款壹拾捌万元整。***2018.6.14”。后经原告追要欠款,被告借故推脱拒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货物买卖合同,即被告向原告购买PE管材,在交易活动中尚欠原告货款180000元。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如数支付货款。但被告推拖不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案公告送达后,仍然拒不到庭应诉,应当视为被告放弃其抗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对于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园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