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

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946号之一
原告: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净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成,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北路608号红星财富中心2幢31层3109号。
法定代表人:胡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孵化基地816室。
法定代表人:黄仁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弘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威程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新疆安之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