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188号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舟路550号5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东城半岛云满庭6栋1层5、6号。
负责人:杜海涛。
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蒲体旗。
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渠县分公司、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