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2民初473号
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七路1135号。
法定代表人:袁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
法定代表人:蒲体旗。
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鸿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