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10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1325K。
法定代表人:蒲体旗,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高新投资有限公司白马智茂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收工程款8,39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用担保人陈升所有坐落于成都市都江堰幸福镇观景路“上景·春江”的房屋所有权号为都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和第×号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陈升所有坐落于成都市都江堰幸福镇观景路“上景·春江”的房屋所有权号为都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和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