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100号
申请人:***,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1325K。
法定代表人:蒲体旗,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白马智茂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收工程款8,390,000元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用担保人陈升所有坐落于成都市都江堰幸福镇观景路“上景·春江”的房屋所有权号为都房权证监证字第×号和第×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高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白马智茂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收工程款8,39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成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