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3001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132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