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30014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2栋2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8381325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润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熊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