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16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路68号苏州花园小区15号楼3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单正宏,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喜建军,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骆娜,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华创天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责令退赔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刑初7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095,723.10元(另含执行费0.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