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财保31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岗镇纪庄村严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094248233C。

法定代表人:张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9646617。

法定代表人:胡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镇江百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苏1191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