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4605号
原告:***,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9646617,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保美娟
书 记 员 严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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