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1886号之一
原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49646617),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永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袁巍、袁卫),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兵,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2021年7月22日原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晓华
人民陪审员  姜 英
人民陪审员  仇汉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廖莉莎
书 记 员  陆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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