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115**与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5115号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生,住启东市。
被告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濠北路531号邦豪服饰商厦B座30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
被告南通金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苏建花园7-101西侧。
法定代表人沙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长平路158号内幢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金生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长平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邦豪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华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金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远鹏置业有限公司、南通金生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9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