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17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正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12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国强路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正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路19号兴业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城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正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苏1012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于2018年2月2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到执行局;
2、本院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6月7日通过江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
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已由另案处置完毕;
3、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4、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K×××××的车辆;
5、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受理***、***与江苏正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6、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