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曾林华,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佩云,女,汉族,1965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鹏,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培松,男,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池尾环城南路塘边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193443683L。
法定代表人:杨通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晓,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萍,广东海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揭西县特美思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廖文伟,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波,广东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系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佩云、孙培松、普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揭西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本案相关证据显示,揭西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普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普宁公路桥梁工程公司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再将涉案部分工程分包给孙培松、***承建,在涉案基础工程已经完工、涉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并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所施工的涉案工程量,有***雇用的工作人员黄箕松、陈利武、朱伟发签名确认的工程量为依据。在***对上述人员签名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量的确认需要由其他人签名确认的情况下,涉案黄箕松、陈利武、朱伟发签名确认的工程量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因此,***申请对涉案施工工程量的造价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以***的鉴定申请缺乏证据支持为由,不准许其申请,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2民初4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树城
审 判 员 卢树君
审 判 员 洪如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孟彬
书 记 员 黄佳虹
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