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申17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无固定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无固定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原审被告: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托克托县东胜大街北东鑫国际A座三楼(万兴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2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双方口头约定待办完过户后支付***房款。出具收条是为了顺利办理过户手续。涉案房屋售价细化到几十几元几角不符合常理,且数额巨大不可能现金交易,***也未提交转账手续。***出具收条的本意是为了顺利过户,不是真的收到了购房款。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刘全有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权。再审程序是特别救济程序,对无正当理由未上诉的当事人,如无特殊情形,应认为其接受了一审判决结果,已经通过不再上诉的实际行为处分了其诉讼权利。***在签收原审民事判决后,并未上诉。现无特殊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此外,***申请再审未提交任何新证据,其申请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此页为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