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内0122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托克托县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122MB1986449T)。
法定代表人:苗志明,托克托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瑞新,森林公安局民警。
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6706971692)。
法定代表人:康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托林草林罚决字【2019】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托林草林罚决字【2019】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恢复林地原状;2、补种树木1752株。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建设溢多利项目,擅自将溢多利厂区南墙外林地占用813平方米,毁坏杨树、柠条584株。经鉴定涉案林木材积8.29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1243元。对于被申请单位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森林林木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于2019年11月3日依法做出了托林草林罚决字【2019】第2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1月3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已送至被申请人。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2019年11月3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恢复林地、补种树木的处罚内容。2020年4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托克托县林业和草原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托林草催字【2020】第1号,但至今内蒙古鸿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恢复林地、补种树木。鉴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条、第53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1、恢复林地原状;2、补种树木1752株。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案件卷宗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调查材料、送达情况以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托林草林罚决字【2019】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内容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托克托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托林草林罚决字【2019】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恢复林地原状;2、补种树木1752株。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托克托县林业和草原局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韩彩云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祖丹阳